运动类最大起飞重量将为700/750公斤!民航局适航司就修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及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通知(草案)征求意见
1月28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了就《民航局适航司关于修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及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征求意见稿,轻型运动类航空器是指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旋翼机、轻型运动直升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但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进行了调整,规定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 (1)700 公斤(1540 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750 公斤(1650 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与根据现行的《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09-25)相比,整整上调了100公斤!也就是说以前有些轻小型航空器本来MTOW(最大起飞重量)大于600/650公斤但又没有超过700/750公斤的,可以从23部划回21部按轻型运动飞机适航了!以前有个别机型(尤其一些国外引进的机型),为了降低适航成本把自己最大起飞重量”瞒报“故意降低成600/650公斤的现在也可以考虑调回来了。伴随运动类的系列松绑利好政策,这次变动将 让更多的航空器纳入到福利范围中来(例如前不久的《从运动类到轻小型航空器!民航局就《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草案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2019年2月20日(正月十六)。
据云执照介绍,根据民航局云执照桌面系统中驾驶员数据,截至2019年1月20日,我国驾驶员执照总数为61993本,其中私用驾驶员执照3692本,商用驾驶员执照32404本,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4805本,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185本,运动驾驶员执照907本(注意,初级飞机签注量在2018年增长尤其明显)。除了目前已出台的运动类系列利好政策,据传民航局在今年上半年还将出台认定办法,准允航校和培训机构使用经评估列入许可清单的运动类机型开展包括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训练。
表1 驾驶员执照总数及递增统计表(2019年1月)
表2 驾驶员执照数量统计表(飞机和直升机类)
表3 运动类航空器等级签注统计表
数据来源:云执照
以下是通知主要内容: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各协会、基金会,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司拟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进行修改,同时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现就《民航局适航司关于修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及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的通知》(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请各地区管理局收集辖区内通航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有关意见。任何个人对该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在研究的基础上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
请将《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于2019年2月20日前反馈至适航审定政策专用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将邮件标注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意见反馈”。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修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及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的通知》草案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 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 下载。
附: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修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及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的通知.pdf
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doc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征求意见稿及反馈表原文。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 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各协会、基金会,航空工业(集 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 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 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 体责任,在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 的基础上,现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予以修改,同时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具体如下:
一、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
轻型运动类航空器是指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旋翼机、轻型运动直升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满足下列要求的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可以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
1.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
(1)700 公斤(1540 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750 公斤(1650 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轻型运动直升机,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 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 90 节校正空速。除轻型运动直升机外的其他航空器,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 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 120 节校正空速。
3.对于无动力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过 120 节校正空速。
4.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 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S1) 不超过 45 节校正空速。
5.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 2 座。
6.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或电动发动机。
7.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如果是自转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0.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11.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12.对于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13.对于滑翔机,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二、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
为了促进我国轻小型直升机的设计、制造和安全运行,继续秉承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和维护简单的原则,从国情和产业需求出发,经研究,制定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作为局方可接受的一种审定标准,标准详见附件《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
本通知于 2019 年 X 月 X 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如存在与其它 文件的冲突,以本通知原则为准。
附件: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19 年 X 月 XX 日
本标准适用于满足下列要求的直升机
(a)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00公斤;
(b)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c)配单台活塞发动机 ;
(d)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最大平飞空速( VH)不超过 90 节校正空速;
(e)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
(f)固定起落架;
(g)限制在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
详细内容请长按二维码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征求意见稿PDF文件详细查看。
来源:中国民航局官网、云执照及网络;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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